海南热带海洋学院
采购与招标服务中心工作纪律
一、采购与招标服务中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坚持原则,按规定的权限、程序认真履行职责。
二、采购与招标服务中心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,作风严谨,勤勉务实,保守秘密,廉洁自律。
三、采购与招标服务中心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;
(二)未执行采购内部控制规定;
(三)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;
(四)未按确定的采购需求执行采购;
(五)违反规定确定采购方式、竞争范围、评审方法、合同定价方式、采购程序;
(六)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;
(七)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,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;
(八)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,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;
(九)违反规定设置评审因素;
(十)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;
(十一)违法改变中标、成交、入围结果;
(十二)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,或者违法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销毁文件资料;
(十三)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,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争议处理、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;
(十四)与其他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;
(十五)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;
(十六)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;
(十七)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、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;
(十八)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、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;
(十九)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而不回避;
(二十)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,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,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;
(二十)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四、有以上三情形之一,情节轻微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 责令其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无违法所得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